5月7日,陕西省高院公布了“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于凡案”位列其中。
该案上一次见诸媒体是在4年前的2015年5月下旬。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西安市东滩村(社区)村(居)委会原主任于凡利用拆迁单笔受贿5000万。消息刊出,一时震惊全国。
该案一审后,于凡和公诉人分别提出上诉、抗诉,二审法院确认于凡受贿5100万,并向两名公职人员行贿180万元。
记者查阅发现,围绕着108.543亩建设用地的争夺和5100万的好处费,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村主任,作案手法复杂而又隐蔽。
村民:村主任很霸道也贪心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位于西安市西三环以西,周边分布多个科技产业园,属西安高新科技中心之一。
14年前这里还是个村庄。2005年,33岁的村民于凡经过换届选举成为了东滩村的村主任,负责村里大小事务。
对其如何当选,如今众说纷纭。但当选后10年间,于凡未曾离任。若不是2015年1月于凡因涉嫌受贿罪被抓,一些村民猜测,可能今天于凡还是村主任。
在东滩村,于凡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叫于建军。
“霸道”和“贪心”是多名村民对其共有的描绘。村民们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村北要建一栋楼,村支书和一些村民反对,此事闹得沸沸扬扬,但之后楼还是建了。
多名村民认为,于凡的“霸道”和“贪心”也为他入狱埋下了祸根。
但也有村民觉得,于凡是个“好村长”,他“为人和善,好打交道”,曾给村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给村里办活动,搞卫生,逢年过节也发米发面。
2009年前后,东滩村将拆迁的信息已传开。
据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显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保障失地农民权利,2010年2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锦业路以南、西三环以西已征为国有的108.543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东滩村,用于建设村民住宅。
得知此消息的任某与于凡取得了联系。
于凡案一审判决书
村主任向地产商索要5000万
任某与于凡认识于2003年,二人关系密切,彼此有过借贷等资金往来。
2008年,任某成立陕西凯信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因担心自己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影响煤炭业务的融资。任某曾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其中就有于凡弟媳父亲的。
从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某先后三次通过借款等方式,将凯信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万虚增至1亿元。
多年后,任某告诉审判长,2009年八九月,他提出联合建设东滩村的想法后,于凡向他提出索要5000万的好处费。
任某和朋友何某商议后认为,即使如此,房屋开发后还有利润,于是同意了于凡想法。
2010年1月19日,东滩村村委会与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为卓立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联合开发该村132.37亩(净用地108.543亩)国有土地。合同约定,由东滩村提供1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卓立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联合开发“锦尚名城”住宅小区。
很少有人知道,在这份合同签订之前的一个月,于凡、任某和何某等人围绕着5000万的好处费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公司股权变动。
陕西省高院公布“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于凡案”位列其中。
股权变更后拿到好处费
任某告诉审判长,2009年12月,他出资2000万成立卓立公司。卓立公司法人为任某,凯信公司占该公司90%股份,另10%的股份是任某一员工的身份信息。
为保证好处费能落实,任某将凯信公司交给于凡管理,由于当年该公司注册时,用的是于凡弟媳父亲等人的身份信息,该公司已为空壳公司,于凡为实际控制人。
此后,于凡又用其战友妻子的身份信息,以200万的价格取得任某员工10%的卓立公司股份。事后证实,这笔股权变更没有实际资金往来。
任某和何某告诉审判长,当时他们资金紧张,一时拿不出5000万好处费给于凡,经商议,先期付给于凡2000万好处费,于凡同意。此后,一系列股权变动开始。
2010年3月22日,何某支付200万元,获取于凡战友妻子所持卓立公司10%的股权。
同日,何某又向凯信公司转账780万元,取得卓信公司39%的股权,任某以1020万元支付给凯信公司,取得卓信公司51%的股权。
至此,卓立公司持股比例为:任某51%,何某49%,于凡成功拿到2000万元好处费。
在会计记账时,分别以借款、还款记账。
东滩社区
开发商:没村主任配合,工程没法完成
任某和何某告诉审判长,项目正式开工后,施工过程并不顺利,因为还有3000万元好处费没给,于凡多次利用村主任的身份影响施工。
为了保证能拿到剩余3000万元,2010年10月20日,任某将卓立公司25%的股权以500万元价格转让给凯信公司。但事后证实,双方并无资金往来。
公诉人指控,2012年8月28日,卓立公司再次向凯信公司转款3000万元,凯信公司未对该款项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按照于凡的授意,以凯信公司名义与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商贸学院)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将3000万元出借给商贸学院。
何某告诉审判长,3000万元转账后,于凡打电话说5000万收到了。
2014年,凯信公司从卓立公司彻底退出,无任何股权。
收到5000万元好处费后,于凡担心出问题,就找任某和何某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作价5000万元,合同显示签署时间为2010年3月份。这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是为了掩盖于凡收取50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任某告诉审判长,之所以给于凡5000万元好处费,因为于凡是村主任,没有他的配合,工程施工没法顺利完成。
社区存质量问题又索要100万
2013年7月左右,“锦尚名城”项目部分房屋交付,但部分村民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
于凡安排村干部从中协调,要求卓立公司予以解决。期间,施工方中铁西安公司对问题房屋进行维修。中铁西安公司副经理回忆,于凡提出要300万元赔偿,他们公司认为不是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结果。
卓立公司在办理“锦尚名城”项目土地过户手续时,需要东滩村予以配合,但于凡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后经商议,向卓立公司索要100万元赔偿款。
2014年1月23日,卓立公司以代中铁西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于凡所控另一公司转款100万元。
法院调查显示,中铁西安公司曾赔偿3名村民共计1.95万元。但于凡从未给过三人房屋质量补偿款。
陕西省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向两名公职人员行贿180万元
于凡还交代,作为村主任的他曾向两名负责拆迁的公职人员行贿。
时任丈八街道办副主任徐炳文(已判刑)曾担任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2010年3月,保利(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委托丈八街办实施“丈八北路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2012年上半年,丈八街办陈林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顾某,为获得拆迁补偿,在该村租赁一块20.5亩地土地种植苗木。徐炳文得知此事后,担心影响不好,让顾某将苗木转让给于凡,于凡支付转让款305万元。
2012年下半年,在补偿时,徐炳文给保利公司现场负责人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
2013年1月23日,该公司支付苗木补偿款754.46万元。此后于凡拿到了余款525万元。
于凡为感谢徐炳文帮助,提出给徐70万元感谢费。3个月后,徐炳文投资商铺,让于凡转款40万元。
胡小芬(已判刑),时任西安市高新区征地拆迁第二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9月,于凡与其联系,请求将卓立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补偿款名义返还东滩村,并请求胡小芬再帮东滩村多争取资金,许诺事成之后给其感谢费100万元。
胡小芬向有关部门汇报了土地补偿款返还事项,并提议以地面附着物补偿差价的名义向东滩村拨款。
2012年10月9日,西安市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补偿款3345.3147万元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差价292.6万元两笔资金拨付东滩村账户。2013年初,于凡在西安曲江绕城高速公路出口处,用苹果箱装了100万元送给胡小芬。
2013年底,于凡请求胡小芬帮东滩社区申请一些经费。胡小芬让于凡以东滩社区信访维稳奖励款的名义向高新管委会申请,并承诺尽量争取,于凡许诺事成后给其好处费。
2014年1月16日,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专项问题会议决定给东滩村两委会支付105万元奖励费,2014年1月26日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东滩村转款80万元。
后于凡在胡小芬办公地点附近送给胡晓芬40万元。于凡两次向胡小芬行贿共计140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后,西安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于凡提起上诉。于凡上诉称,他不是凯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卓立公司向凯信公司转款5000万元不知情,也没有占有该笔款项。卓立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属于民事行为,一审认定为其受贿的证据不足。他向徐炳文、胡小芬行贿是为了东滩村的利益,他本人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定,于凡的受贿数额为5100万元,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2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5100万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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