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有违反,最高或可被罚5000元!
记者13日从郑州市司法局获悉,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共同起草了《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违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将按规定处罚。
有以下这些情形,将被罚:
1、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
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
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3、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关于保管费,《规定》提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此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非法客运举报还有奖励。我市要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规定》,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客运,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并实行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来源:郑州报业集团 郑州日报(ID:zzrbx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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