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在伊金霍洛旗刑场,故意杀人犯徐志忠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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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徐志忠,本是神东上湾煤矿的一名职工,2011年3月10日,其向同事(被害人顾某某)借款10万元,后来一直未还。
2016年7月20日,顾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徐志忠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依申请对徐志忠的工资进行了冻结。后来,徐志忠要求被害人对其工资进行解冻被拒,遂怀恨在心。
2016年11月4日凌晨,徐志忠将事先打印好的损害顾某某名誉的多张传单张贴在上湾煤矿醒目位置。当日6时30分,徐志忠携带水果刀前往顾某某的宿舍,再次与顾某某协商解冻工资事宜未果,遂持刀捅刺顾某某的头部、面部、胸部多刀,致顾某某心脏破裂死亡。后徐志忠离开现场,在遇到煤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时,称要自首,被带至值班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此案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人徐志忠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徐志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虽构成自首,但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被告人徐志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来源:伊旗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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