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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可任性!秋实·学院里楼盘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 或受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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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位于呼市农大附小附近的秋实·学院里房地产商有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法行为,其在农大附中天桥下广告牌投放的售房广告似有不妥。


  5月20日,记者在农大附中旁的过街天桥下看到了一处秋实·学院里的售房广告,广告牌上打着“农大附小旁,哪里有新房”的广告语。而在市民向本报反映时发的广告图上则有“距农大附中、附小500米,名校聚集”、“精装国宅”等字样。


市民反映的广告图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农大附中旁的过街天桥下的售房广告 记者刘嫱摄影


  记者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记者随后拨打了秋实·学院里的售房电话,一位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日有居民向居委会投诉了他们在小区里张贴售房广告一事,对此他们已于昨日撤销了小区里的海报广告。对于市民所反映的农大附中天桥下广告牌涉嫌违反广告法一事,王姓负责人则表示,这属于正常广告,没有什么问题。


  那么,秋实·学院里的售房广告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呢?


  内蒙古荣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表示,首先就秋实地产售房广告上所标有的“农大附小旁”、“精装国宅”等字样,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房地产广告,广告法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其特别是违反了2016年2月1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参照物到达的时间,以及相对应的距离,作为广告的宣传语,在秋实·学院里售房广告中表述的“农大附小旁”、“名校聚集”等,都是违反广告法的。其次,装饰装修虽然可以作为广告内容,但是秋实·学院里广告上所打出的“精装”、“国宅”等词语,具有一定的模糊概念,也是违反广告法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而广告语中所打出的“独创邻里中心”、“首家社区图书馆”等较为绝对性的形容词语,都是不具有任何数据支撑的广告语,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那就是属于违反了广告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方处以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作为任何公民、社会公众,发现此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作为开发商,也就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则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广告发布规定来进行执行,不应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更不应该用虚假、或者是模糊的语言来欺骗消费者。


|来源:内蒙古晨报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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