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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等七被告人污染环境案在沾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沾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群众200余人参加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顾某某、金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某村委会干洞山山林内新建处置点非法提炼废机油150余吨。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桂某某在未查验被告人杨某某相关资质及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收购的废机油95.63吨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处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顾某某、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机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桂某某明知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且达到三吨以上,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沾益区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来源:沾益法院,沾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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