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下午,“林建厦故意杀人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周岁)发生小摩擦,林建厦因叶某某未按其要求公开向女儿道歉而起意报复。同年9月21日16时15分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进入叶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学,将其带至男厕所并残忍杀害。后林建厦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将其抓获。经鉴定,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回顾
2月2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瑞安“家长杀孩子同学”一案,在庭审时,被害人小叶的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此次庭审围绕案件起因、预谋、实施过程,以及被告人林建厦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四部分展开,进一步还原了整个案发过程。
庭审上,对于被告人林建厦在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旁听席上有一百多人,他们大多数是小叶的家属。
2月25日庭审现场图
女儿被同学打了面部
他拿着刀去学校杀了女儿的同学
被害人小叶原本是瑞安市区一家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9月21日下午,他的生命永远停在了9岁。
这起震惊所有人的恶性杀人案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林建厦37岁,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法庭上,穿着深红色毛衣戴着眼镜,林建厦的脸上看不出任何表情。
公诉机关认为,林建厦泄愤杀害一名儿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英语课上,被害人小叶因琐事用拳头打了小林面部,未造成伤势。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小林的父亲林建厦提出要被害人小叶当众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
次日下午,林建厦从女儿处得知被害人小叶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小叶。
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从住处出发,步行至小学三楼女儿所在教室,将小叶带至三楼男厕所,持水果刀切割小叶的颈部。小叶倒地后,他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
随后,林建厦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他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林建厦的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曾患精神分裂症
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喂,110吗?我在某某小学杀了人,杀了一个孩子……”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林建厦杀人后的报警录音,伴着尖叫的背景音,林建厦的声音显得十分冷静。
“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是杀人的那个人不是现在我这个人。”林建厦立即辩解道。
根据记录,林建厦十几年前查出精神分裂症,从2013年至2018年间,他先后有六次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林建厦称,自己多次因精神病住过院,杀死小叶时自己脑子一片空白。
有精神分裂症记录,林建厦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成了整个庭审的焦点。
对此,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分别邀请了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介绍,2018年9月27日,温州当地司法鉴定机关已经对林建厦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确认林建厦衣着仪表整齐,对答切题,思路清晰,逻辑正常,语言无夸大表现,鉴定机关认为其作案时没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鉴定时间越近对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评估越准确。”鉴定人介绍,除了案发一周内的鉴定,2018年11月12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也对其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相隔51天,但是对林建厦的精神鉴定结论一致,认为他无复发和残留迹象,处于精神病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证人则认为,一般人不会遇到刺激就做出杀人的决定,林建厦当时的精神状态仍然受到其精神分裂症的影响,属于思维内容障碍,由于精神病而产生人格改变,易于冲动容易被激怒。
由于此案影响力重大,2月19日,温州中院曾专门召集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辩方申请重新对林建厦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公诉方认为,已经两次进行精神鉴定,已充分证明林建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时庭审持续了近七个小时。
来源:钱江晚报/浙江24小时记者 汪子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安鼎、浙江法制报
值班编辑:倪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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