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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狗“吓成”9级伤残,狗主赔了20万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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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遛狗不拴狗绳到底是多大事

很多人觉得是小事

可是

广东江门狗主人高某却因此赔了20万

估计他肠子都悔青了


 

六旬老太欧某在步行街散步时,被一条泰迪犬惊吓倒地,摔成9级伤残。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犬主高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被判处赔付对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


事件回顾

六旬老太躲闪狗

摔成9级伤残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故其不愿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法官提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家庭成员,其中选择狗的家庭占了多数。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的呼声愈来愈高。


法官提醒,犬主要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或给他人带来恐慌。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事,网友有话说:


有人认为判罚没毛病:


@yuki:如果合法,有证,有拴狗绳,那么吓得别人摔倒,相信法院也不会这样判呀!自己做好了还怕被罚?重点是狗主没证,没拴狗绳,没有依法合法去做,你就算有理也说不清!这就是不遵守法规的结果!


@盈盈:狗在没拴狗绳的情况下,是没有人能确定它会不会突然跑出去对人进行攻击的,所以老人看到狗当时没拴绳子那害怕是当然的


有人有不同看法:


@今晚吃小龙虾l:隔空碰瓷就要出现了


@李娟:隔3米都摔倒,自己的责任比较大。如果有人不穿衣服把我吓着了,该不该陪。狗主人没绑绳是该赔,但应该百分之三十。

 

@箜小白: 理性对待,不要因为是不会说话的狗狗就让狗狗背黑锅,不牵绳固然不对,但是狗狗跟当事人是有一定距离,不能因为你怕它自己摔倒就把责任都推到狗狗身上!

 

但是统一的认知是,遛狗必须牵绳:


@懒猫懒懒zlx: 这个案例主要是教育那些遛狗不牵绳的家伙。如果他牵绳了,他的责任就会少很多了。

 

@馮:我自己也养狗狗,真的必须要牵狗绳,让自己放心别人也放心


@盈盈:狗主还是自觉栓狗吧,毕竟狗的行为人是无法准确控制的。没栓狗谁能预知这狗下一秒会干什么。经常迎面而来的狗都会闻我或舔我脚,过一会狗还不走开主人才领它走或叫走,如果真要咬我,主人是来不及阻止的。


本文选自江门日报(jm_daily)

记者 曹乃付 朱仑 通讯员 丁洁 郑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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