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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消费者苦诉:5万多元买的定制衣柜,通风半年甲醛仍然超标!最后……

作者:泸州新闻网 来源:泸州新闻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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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每一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都是对各行各业的大考验

同时也是小伙伴们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的日子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01

定制衣柜,通风半年甲醛仍然超标!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消费者叶先生来到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17年6月在叙永县某建材营销中心定制了价值5万余元的广东某品牌全屋整体衣柜。


2018年10月初,商家将衣柜材料运送到其家中进行组装,当时叶先生就明显感觉衣柜板材气味刺鼻,并对衣柜板材是否环保提出强烈质疑。营销中心销售员易某称新家具有气味是很正常的,过3个月就没问题了。


由于叶先生家里有小孩,全家都很重视这个问题,在外租房没有搬迁入住,半年多以来一直按照传统的方法对新房进行通风并养殖了很多植物进行除甲醛散味处理。


直至2018年6月中旬,室内刺鼻气味仍然浓烈,叶先生购买了快速检测仪在新房室内进行甲醛浓度的检测,检测发现空气中甲醛浓度高于标准限值要求。叶先生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及承担延期入住租房费用等。



消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派出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实地勘查,消费者投诉事实基本属实,鉴于消费者房屋是新装修的,除定制衣柜外,尚有木地板、沙发、床等其他家具,不能判定甲醛来源,因此建议叶先生与商家协商达成检测协议,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甲醛浓度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再依法进行维权。


2018年6月27日,在消委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检测协议。


01

采用排除法。通过对比现有房间在有衣柜和无衣柜的环境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是否达标作为判断依据。双方共同见证,将房间密闭18-24小时,将拟测房间门贴上封条,在检测单位检测时方可开封。以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和相应的影像图片为证。



02

在有衣柜的环境下,若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合格,证明商家产品合格,消费者支付检测费用。若不合格,则商家于第二日将检测房间内衣柜拆除,一星期后再对拆除衣柜后房间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此情况下检测费用和拆除费用待定。


03

第二次对拆除衣柜后房间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若仍不合格,说明是消费者其他装修材料及家具的问题,由消费者承担两次检测费用及衣柜拆除和安装费用。若检测合格,说明室内空气中甲醛不合格是由商家衣柜造成的,商家承担两次检测费用及拆除费用,并作退款退货处理,并承担消费者因不能按期入住造成房租损失等。


2018年7月2日

叶先生聘请了四川某工程检测公司

为其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

检测数据依次显示为

主卧0.58mg/m3

次卧0.51mg/m3

书房0.42mg/m3

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限值应≤0.10mg/m3

检测结果表明

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



随后商家将消费者

家中的衣柜进行拆除

2018年8月31日

叶先生再次请来该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数据依次显示为

主卧0.08mg/m3

次卧0.08mg/m3

书房0.14mg/m3

检测结果符合标准限值要求

证明衣柜存在甲醛超标事实



事情结果:

9月28日,叙永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检测报告和双方达成检测协议,消费者和商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商家对消费者定制的衣柜作退货退款处理,货款金额为50670元;

2、商家支付消费者因拆除衣柜产生泥工收边封口的材料及人工费用500元

3、商家承担消费者6个月屋租金6000元(1000元/月)

4、商家承担两次检测费用3000元

以上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60170元,由商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已于2018年10月1日转账至消费者账户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02

未使用的空调突然坏了!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致电泸县消委会投诉,称家里的电器因为电压过高烧坏了,与电力公司及小区物管联系均不受理,现要求电力公司负责把因电压过高烧坏的电器修好。




罗女士介绍,因电压过高,家里1台空调、1台抽油烟机在未使用情况下突然烧坏,同小区其余住户也存在家用电器烧坏的情况。她找了电力公司和小区物管,均未理会她。与小区管理处联系,对方称小区外接变压器老化导致该小区居民用电电压不稳定,致使部份用户电器损坏。


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小区非电力公司直接收取电费,而是电力公司安装总电表由小区管理处统一交电费,总电表电费由每户居民分摊,住房缴纳电费实际是交到小区管理处,由小区管理处统一开据电费收取票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由于罗女士缴纳电费均向小区管理处缴纳,所以在享受用电过程中由于电压不稳定产生的电器损坏应由小区管理处负责,小区管理处可以向销售者电力公司要求赔偿。


经调解,小区管理处赔偿了投诉人罗女士维修损坏电器费用18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在权益被侵害的同时

如何有效的维权

也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

因此,大家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向假冒伪劣产品
 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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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川江都市报

责编  汤颂 刘笃梅 编辑 袁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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