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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弑母,背后竟有这个"冷血"细节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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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3月19日中午12时许,盐城市建湖警方发布通报称,2019年3月18日上午8时许,建湖县居民杨某(女,37岁)被发现死于家中。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男,13岁,杨某之子)抓获。经查,3月16日晚,邵某因,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

随后,有媒体报道了案件的更多细节。附近一位商家称,“那个男孩喜欢宠物,有点贪玩。他母亲觉得他一天到晚都在玩(和宠物),就一气之下当他的面把宠物狗摔死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案发地附近的一位居民称,据他所知,邵某在读初中,成绩一般,“他家经济条件不好,他经常因为钱的事情与母亲吵架。

3月16日,又起了争执,他将母亲杀死。两天后,有人发现家门口有血才报的警。那位母亲很瘦小,只有八九十斤的样子。”

建湖县东方御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名工作人员称,孩子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较少回家。

附近一位商家称,他母亲的教育方式或许有些强势,所以在管教上有问题,“那个男孩喜欢宠物,有点贪玩。他母亲觉得他一天到晚都在玩(和宠物),就一气之下当他的面把宠物狗摔死了。”

据其称,孩子的母亲在某商城租店铺自己做服装生意。

孩子母亲的朋友圈截图,北京青年报

记者就邵某的动机及作案细节致电当地警方,但对方未回应。

邵某是在案发小区附近一个24小时营业的连锁餐厅内被警方抓获的。该餐厅负责人说,邵某在店内待了一天多,“听店员说,他要了一杯白开水,自己带了饼干。3月18日上午在店里被警察带走了。”

邵某被带走时,餐厅的一名前台目睹了全过程。

据她回忆,当日上午11时许,有警察走进餐厅询问邵某是否来过,她回答,不清楚;但警察认出了邵某,“那孩子没说什么就被带走了。”她说,被带走前,邵某并未刻意坐在角落,桌上是空的,身边放着书包。

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这已经是近期发生的第三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弑亲案件。前两起发生于2018年12月,在短短一个月间,接连发生于湖南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担忧。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在网上此起彼伏。

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吗?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场“从弒母案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法治沙龙上,或许可以探寻到弑亲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对已经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没有强制方式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

提问:作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学者,请您剖析一下弑母案中12岁男童的心理状态?

李玫瑾: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这与人的生理、心理有关。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规定,原因在于考虑人的心理成熟度。

心理成熟度比精神状态更为复杂。如弑母案中孩子说道:“我砍的是我妈。”这个孩子的问题不在于他有没有认识能力,而在于他的认识没有达到成熟程度。

犯罪心理研究发现,最重要的原因是人的早年没养好。人是社会动物,人性起点是抚养过程中形成的情感关系,情感是判断人有没有人性的重要标志。弒母案的孩子其心理问题就在他的依恋情感不连贯,他依恋的是爷爷奶奶,而不是母亲。

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看出,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矫治或处罚问题,而应在保护、养育等领域加大立法力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之时我曾建议,在“家庭保护”中写上“父母在孩子幼小时没有特殊理由要亲自养育孩子”。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父母亲自养育和家庭的完整。

国外犯罪心理研究提出,当未成年人出现行为问题时,最合理的措施是将孩子放归家庭,对家庭父母进行干预。社会干预不能替代家庭,而是介入家庭,增加一种教育的力量和指导。

目前,对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年龄又在14周岁以下的孩子,我们的刑事政策几乎空缺。有的将他们送入收容教养所。但是,收容教养所和工读学校的区别在于,收容教养的管理者是民警,他们只有管理能力,缺乏教育能力;而工读学校80%的管理者是老师,有条件的工读学校还会让未成年人在周末回家,不割断孩子的亲情关系,这也是少年收容所缺乏的项目。

我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当孩子出现犯罪行为时应该启动的是少年司法,而不是刑事处置。我最想呼吁的是,法学界要关注少年刑事司法的细节,有刑就应该有罚,对少年也要有处罚项目;但这个项目“罚”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强制治疗和强制教育,落在治疗和教育上,前提是“强制”。

对已经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没有强制方式;否则,无法实现教育与矫治,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强制不能以罚为操作,而应给予这类未成年人生活基础的照顾与能力赋予。这才彰显社会人文、人性以及公平。

我国少年司法可以向国外学习,增加警告令、养育令、抓逃学令、宵禁令、服务令等。一旦孩子出现危害行为,就有相关的机构启动背景调查、制定保护计划、或予以警告等专门用于保护或处罚的法令。

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

提问:未成年人弑亲案接连发生,在现今的社会、法律状态下,您是否认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陈兴良:弑亲案件对于建立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落实《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此款规定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编者注。)所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是一个接入点。

我认为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实证资料。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应当基于一定的实证资料得出结论,这样才能使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之上。在没有办法全面掌握这些数据之前,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的讨论就变得非常虚幻,没有事实基础。

二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总体来看,我国的刑事政策打击比较严厉。在这种氛围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采取了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不仅刑事责任年龄设定较高,且未成年人犯罪处刑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整体刑事政策。

三是如何看待国外较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高的,但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能仅看法律上对于年龄的设置,还要做实质性的比较。与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建立一项少年司法制度,即对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受到刑法处罚的人,应当有一套相应的处置措施,使他们在少年司法范围内受到一定的管束。这是当务之急。

有关收容教养问题。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该受到管教。对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进行了规定。这条法律是少年司法的基础。然而遗憾的是,虽然《刑法》有此规定,却始终没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实体措施以及程序。实体措施是指对有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何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的条件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状况进行区分。

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如盗窃是财产刑犯罪,单纯侵犯他人财产,视家庭经济情况由父母代为赔偿,弥补被害人损失。触犯财产刑的未成年人可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不一定非得把他收容教养起来。

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侵犯人身犯罪以及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未成年人犯此罪行要到专门的管教部门进行管教。除了实体性规定以外,还要有程序性规定,这需要启动立法填补现今空白。

来源:红星新闻、法律与生活杂志,专家讨论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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