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
在六年的婚姻里,
背着自己两次出轨的丈夫,
竟到法院起诉离婚。
两人婚后共同出资买房
2011年,李梅与薛凡结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总价275万元的住房。其中,薛凡出资215万元 ,李梅出资30万元,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
2012年,李梅与薛凡的儿子出生,沉浸在喜悦中的两人以为从此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
可是好景不长……
婚后两年开始出轨,只在周末回家
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到外地工作,很快与一个叫吴燕的女士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薛凡又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
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看了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蒙在鼓里的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
善良懦弱的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双方摩擦不断、矛盾重重。
丈夫两次起诉离婚
2017年5月起,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第二次李梅同意了,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产生了分歧。
一审中,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
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二审中,妻子终获精神赔偿
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李梅上诉称,根据此前吴燕提供给她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堕胎花费凭证以及吴燕在一审法院所做的笔录,可以证明薛凡与吴燕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足以认定薛凡的不忠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应该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薛凡应认定是过错方,他作为已婚人士却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其次,薛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还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薛凡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在外地工作仅周末回家,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
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李梅很是感动,近日,李梅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审理她离婚案的主审法官俞敏送来了锦旗。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本案的主审法官俞敏指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对婚内出轨并有确凿证据证实的男方应认定为过错方,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加以体现,以切实维护无过错女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也许你会说,
李梅是个运气不错的女人,
因为最终的审判结果,
还是为李梅带来一些精神上的抚慰。
还有好多人妻,
在面对丈夫出轨甚至离婚的官司诉讼中,
落得人财两空。
那么,婚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女性权益呢?我们看看律师的说法。
婚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出轨等破坏道德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婚姻中划分财产。
A、结婚后一方出轨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1、一般情况,婚后财产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原则上是婚后财产的一半。在违反丈夫和妻子的忠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被打破。通常,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则财产将适当划分。如果可以证明该方与第三方同居,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补偿。
2、最初就婚后出轨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婚后财产协议明确规定丈夫的收入在婚后如何分配,婚后获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分配,即使出轨也是如此。
3、未经协议或无效的婚姻财产分割
如果没有婚内协议或离婚协议,则应遵循《婚姻法》。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协议未达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决定照顾子女权利的原则。
B、如何确定离婚时的错误
1、重婚必须处于满足和第三方过错的状态,即婚姻的存在。
2、配偶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并继续生活在一起。
婚姻不可儿戏,
可面对失败的婚姻,
就用法律的武器,
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吧。
来源|新闻晨报综合周到上海APP
编辑|芦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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