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挺好》刷屏,苏大强表情包也火了。不过,使用苏大强表情包会侵权吗?
“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引争议
“这事儿不能怪我”“我不吃我不喝我要钱”“我想喝手磨咖啡”……
最近,电视剧《都挺好》刷屏,刘倩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也火了。
△网页截图:苏大强表情包转发超过2万
与此同时,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争相改编,苏大强表情包被“玩儿坏”,引起一波表情包版权讨论。
而在上了热搜后,关于苏大强表情包的版权问题,网友们也“吵翻了”。有人认为,刘倩的版权应该被尊重。有人说,表情包商用侵犯了倪大红的肖像权。也有人认为,苏大强形象属于剧方。
在媒体采访中,她表示,自己并没有挣到钱。
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属于谁?
那么,刘倩创作苏大强表情包侵权吗?苏大强表情包究竟归属权怎么区分?被侵权的到底是谁?
对此,记者咨询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曦。
陈曦律师称,如果作者本人并没有获得表情包付费收入,仅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所以一般认为,表情包作者仅为爱好,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真的要追求法律责任的话,相关权利方应当对商业使用的商家们提起诉讼。
而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取舍与组合的独具匠心,因此,刘倩无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漫画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刘倩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使用了影视剧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所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苏大强表情包背后至少还涉及到另外两方的权益:演员倪大红的肖像权,以及电视剧《都挺好》制片方的知识产权。
因此,如果表情包商业化使用,还需经得原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以及倪大红本人的授权同意才可以在广告文案或衍生品中使用。
而在表情包作者自己对版权不介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行为,将可能被视为侵犯倪大红本人的肖像权与《都挺好》制片方的合法权益。
陈曦律师称,艺人的肖像权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专属人格权,苏大强的肖像权归倪大红所有。但在实践中,剧组在与演员签署《演员聘用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影视剧制片方一般都可以使用艺人形象,进行对影视剧的宣传与推广而使用。
而如果剧方希望将影视作品中的个人形象制作成Q版形象,并制作衍生品或植入商家广告中,影视剧制片方还需要额外从艺人处获得授权。
电视剧《都挺好》结束后,刘倩就不再画苏大强了,她想多画点自己的表情。如果有《都挺好2》的话还会画吗?她表示,会和剧方商量商量。
滥用真人“表情包”当心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真人表情包不能随便用!比如,姚明脸、洪荒少女、葛优躺等。
此前,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北京日报,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
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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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版权,
从我做起!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本文编辑:单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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