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叙永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未成年性侵案”,
该案的被告人竟是其少女的亲生父亲
4月1日,
叙永县人民法院
撤销其父亲杨某“监护权”进行开庭判决
15岁正在读初中的阳阳,
在她13岁时,
因母亲在外打工,
她和父亲、弟弟一起生活,
在这最美的花季年龄,
本应是一路繁花,满眼星光,
可是至亲至爱至信之人,
竟成了她生命中最可怖的梦魇。
(网络配图)
一个女儿的噩梦
13岁女孩被其父亲多次性侵
阳阳(化名)的父亲杨某与母亲胡某在同居期间,于2003年生育了阳阳。因与杨某感情不和,胡某外出务工,将阳阳留守家中由其父亲杨某独自监护。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监护人杨某利用监护关系对13岁的被监护人阳阳多次实施性侵害。父亲杨某一次次伤害,让阳阳在痛苦中挣扎,后来表姐发觉了阳阳的异常,阳阳才将一切告诉了表姐。
母亲胡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带领阳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对阳阳进行心理安慰
一份父亲的判决
杨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4月1日,随着叙永法院第一审判庭法槌落下:“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此前,被告人杨某因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法官寄语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人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法院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涉及未成人的案件中有意识抽取民政、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有妇女儿童工作经验的陪审员参加庭审,使其通过该途径直接参与和了解涉诉未成年人的情况,便于案件宣判后,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救助、安置学习等问题,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
本案系因父亲性侵未成年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妇联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职责,其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系妇联的职责要求。本案为《民法总则》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之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的发生,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王凤莲 范翼瑶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视频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责编 汤颂 刘笃梅 编辑 罗青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泸州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泸州新闻网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