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黄骅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涉黑案。
被告人杨某参加以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在青县、黄骅境内,有组织的实施绑架、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40余起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接受石某组织团伙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该组织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组织成员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组织成员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黄骅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
来源:黄骅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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