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继续,这一次是社保费率!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一系列新政策,关于钱袋子,对市场影响不小。截至2018年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
5月1日起,你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
1、 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方法。
2、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 工伤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5、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6、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7、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8、 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申报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9、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系列实招将能确保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让市场主体真正有获得感,为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提供有力支撑。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降低就预计会为企业社保缴费减轻3000亿元的负担。
社保费率的调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呼声渐长,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到3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到今天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落地,社保费率涉及的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明确要从5月1日开始实施了。
国务院办公厅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要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人社部此前介绍,截至2018年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全年三项基金总收入为5.6万亿元,同比增长15.28%,总支出为4.87万亿元,同比增长16.08%。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
从职工角度方来说,随着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如何保证待遇稳步提升,成为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表示,社保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波动呈现刚性增长,这是社保制度的客观规律。降低社保费率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确保个人待遇不“缩水”。
《方案》提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当前,我国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均存在一定的可降空间,此次政策的再次延长,对企业而言是又一利好。
《方案》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同时,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人社部此前表示,缴费基数既是缴费依据,也是计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筹资缴费机制,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设置封顶线和保底线,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证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至于过低,确保参保职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因此,缴费基数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综合考虑缴费情况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因素。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不过,目前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随着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不断上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导致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偏高,这也是企业对于降费率成效感受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把个体户和城镇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开,能够让目前平均工资统计更合理,适度降低低收入群体缴费基数。
另外,《方案》还提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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