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5月7日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作者:遵义晚报 来源:遵义晚报 公众号
分享到:

04-11



       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2018年1月以来,贵州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关系网”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动静贵州


更多精彩新闻点这里

1、

2、

3、

4、


编辑:陈娟丨审核:周钰姣丨签发:熊 俊

热线电话:19908522221

爱我请给我在看!





阅读39624
举报0
关注遵义晚报微信号:zywb190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遵义晚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遵义晚报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遵义晚报

微信号:zywb1900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