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9日上午,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林某某早餐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是平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查,平阳县林某某早餐店经营者为林某某、陈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该早餐店日常以销售红糖包、稀饭、肉包为主。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林某某早餐店在明知生产红糖包不能添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情况下,为增加红糖包的口感,私自在制作过程中加入“甜蜜素”,并将上述红糖包出售给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其中不乏老年人和小孩,总销售额达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30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某某早餐店所售的红糖包进行抽检,其甜蜜素含量为2.18g/kg,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同类标准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最低标准的最大使用量0.65g/kg的两倍,结论为不合格。经温州医科大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甜蜜素”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米面制品,含有“甜蜜素”的米面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多次或单次使用含有该物质的红糖包,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林某某早餐店生产不合格的馒头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者林某某、陈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已通过国家级媒体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于是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平阳县林某某早餐店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平阳县林某某早餐店支付红糖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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