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出事,交警到了现场,当事人却坚称不是自己开的车,还凭空编造了一个人出来。然而在种种证据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9月21日零时13分,张某驾车行至新蒲新区府前路时,不慎驶入旁边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施工的路面。见爱车两个前轮陷在混凝土里,张某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在这个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张某有饮酒嫌疑,随即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张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张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高达160.85mg/100ml,系醉酒驾驶。然而面对检测结果和交警的问话,张某坚称当时开车的并非自己,而是“吕师”。但这个“吕师”身在何处,张某闪烁其词,表示并不知道。
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近日,汇川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持异议,依旧坚称事发时开车的是“吕师”,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然而经庭审举证、质证,在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辨认笔录等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当晚驾车的就是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吕师”这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未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系抓获归案,应从重处罚。同时,张某在审理中无认罪、悔罪表现,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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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胜海丨审核:周钰姣丨签发:熊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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