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额保单账户的持有人来说,其账户信息申报与其他类型的金融账户的信息申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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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越
富厚学苑联合创始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
富厚东元私人财富管理团队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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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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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额保单的账户信息申报
对于大额保单账户的持有人来说,其账户信息申报与其他类型的金融账户的信息申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包括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作为账户持有人时,穿透规则也同样在此适用。特定保险公司需要将大额保单账户持有人的下列信息进行申报:
(一)账户持有人身份识别信息
大额保单账户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仅CRS)、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仅CRS)、出生地(仅CRS)以及其他本地法规所要求的账户持有人身份识别信息。
(二)账户识别信息
大额保单账户的识别信息,具体包括保单号(即账户号码)和金融机构(即特定保险公司)的名称和识别号码。
(三) 账户财务信息
大额保单账户在申报期末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收入等信息。其中大额保单的期末账户余额或价值是指该大额保单在期末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大额保单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的确定并不一定是在每年的 12月31日,实践中其他的合理确定大额保单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的日期也可被接受。例如,某特定保险机构每年10月31日为其客户提供相关大额保单的年度报告,那么特定保险机构即可以将10月31日该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作为该大额保单账户在该申报年度的账户余额或价值。
就大额保单账户的需申报收入信息来说,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保单下支付给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收入(即使该部分收入不被认为是现金价值)都要作为收入信息来申报。
六、保险经纪人的合规身份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也叫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其主要业务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获得佣金,因此本质上保险经纪人属于一类中介服务机构。通常保险经纪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数量的雇员,且受到其所在国家的监管,因此其在FATCA和CRS下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从大额保单账户关系的角度,构成积极非金融机构的保险经纪人没有任何FATCA和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但是通常保险经纪人并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持有金融资产(即大额保单),因此不属于FATCA和CRS下的托管机构。
推
荐
理
由
国际税收透明的“新时代”已经来临,税务信息与筹划问题越来越与私人财富管理的效率息息相关,专业壁垒也越来越高。本书作者燕彬先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官员,曾在德勤英国伦敦办公室任税务透明法律技术负责人,并在2016-2017年间,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提供中国版CRS立法技术支持。其曾获英属离岸中心五年工作签证,也是少有的真正具有离岸税收业务工作经验的华人专业人士。
而《认识FATCA和CRS》一书浓缩了燕彬先生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是国内第一部从法律实操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是金融机构从事FATCA和CRS的合规工作人员,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非常不错的参考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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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微信号: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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