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不乏一些食品药品广告,
把各种“奇效”吹得天花乱坠,
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严重危害了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近日,
矾山市监所根据相关线索,
对一家涉嫌虚假宣传的黑茶销售点进行查处。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透明玻璃上印有“世界只有中国有中国只有湖南有 湖南只有安化有”、“中国独有 世界独尊 亲情华莱 文化黑茶”字样,经营场所内部墙上有“金花学名冠突散囊菌,微生物学家发现,只有湖南黑茶里面才有金花……冠突散囊菌的功效与千年灵芝孢子粉非常的类同,能够有效的提升人体免疫能力,防癌,抗癌,抗氧化,抗衰老令人延年益寿……”等明显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广告内容。目前矾山市监所已立案调查。
虚假广告危害多,
那……那虚假广告究竟怎么定义?
发布虚假广告又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来来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编温馨提醒
作为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遇这种情况应该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
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让虚假广告无处藏身!
来源 | 矾山市监所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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