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非法买卖信用卡,在重庆非法拘禁他人,还驱车来到遵义城区聚众斗殴。10日,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昨日对该案进行宣判,聂鹏飞等12名被告人获刑。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今年32岁的聂鹏飞与多名被告均为重庆人。2018年8月13日,聂鹏飞带领张安庆、龙博、朱志强、陈国庆、龙信刚、龙一、谢应宽、周千秋及王某(已另案处理)携带5根棒球棍、3根伸缩棍,从重庆驱车来遵义城区,找到被告人李春亮。
原来李春亮过去曾向聂鹏飞提供银行卡,后来李春亮挂失银行卡,并将卡中的2万元取走。聂鹏飞此番带人来遵义,正是为了此事。
双方当晚在大连路昆明路交会处见面后,聂鹏飞等人强行将李春亮带至附近一地下停车场内,逼迫李春亮退还银行卡内的现金。李春亮被殴打后不服气,随即拨打电话约人。
见李春亮打电话叫人,聂鹏飞让其他成员拿出棒球棍等器械准备“应战”。此时,巡逻民警来到现场,聂鹏飞等人随即逃散,张安庆与王某则被民警带上警车。民警对张安庆、王某进行告诫后便让他们离开,谁知二人随后返回现场,正好与李春亮及其朋友相遇,张安庆、王某被殴打。事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聂鹏飞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然而随着警方的调查深入,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浮出水面。
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聂鹏飞、张安庆在遵义城区经营贷款服务,后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当年5月开始,聂鹏飞、张安庆在他人介绍下开始以每张700至900元的价格非法收买银行卡,然后再以1000元、13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5月底办公室房租到期后,聂鹏飞、张安庆回到重庆,继续从周逸、李春亮等人处非法收买银行卡,出售给上家赚取非法利益。期间,聂鹏飞先后招揽龙博、朱志强、龙信刚、龙一等人加入。同时,聂鹏飞还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和渝北区租赁了两套房屋供众人居住,逐渐形成了以聂鹏飞、张安庆、龙博、朱志强为首要分子,龙信刚、龙一、王某、陈国庆、周千秋、谢应宽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聂鹏飞等人及其下线在收买银行卡时,会与办理出售银行卡的人员约定使用时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办卡人将银行卡销户、挂失,或将卡内的资金取走,聂鹏飞等人称之为“挂卡”、“黑卡”。对于这样的情况,聂鹏飞便会安排人查找办卡人,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以及非法拘禁行为,胁迫办卡人返还取走的款项或者重新为其办理、恢复银行卡。
2018年7月22日,出现一起“黑卡”情况后,聂鹏飞怀疑是何某所为。龙信刚以出售银行卡为借口,联系上了何某。当天14时许,张安庆、朱志强、龙博、龙信刚等6人与何某见面后,将其强行带到附近一个楼梯间实施殴打。后来又将何某带到江北区一地下停车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周逸、龙一到场后再次殴打了何某。直到次日零时,聂鹏飞等人逼迫何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其释放。
据了解,类似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并非一起,而且在处理“挂卡”、“黑卡”时,聂鹏飞为了向上家交代,每次处理银行卡事务时,他还会安排人员将处理、殴打对方的过程录制成视频,并上传给上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鹏飞、张安庆、龙博、朱志强、胡洪扬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信用卡。其中,聂鹏飞、张安庆、龙博、朱志强非法持有信用卡90张,为数量巨大;胡洪扬非法持有6张,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聂鹏飞、张安庆、龙博、朱志强、龙信刚、陈国庆、龙一、周千秋与周逸、胡洪扬在处理“挂卡”、“黑卡”时,采取殴打、侮辱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聂鹏飞、张安庆、龙博、朱志强、龙信刚、陈国庆、龙一、周千秋、谢应宽与李春亮为收取银行卡内现金被取走发生纠纷,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
最终,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聂鹏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获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获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其余11名被告分别获刑八年零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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