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了王某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王某渡刑满释放后伙同他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非法采沙卖沙。2009年,因与他人争抢土方拉运工程,王某渡纠集吴某军、王某光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北田村砍人、砸车,实施寻衅滋事一起,确立了其在临潼北田地区的强势地位。2011年7月,王某渡纠集被告人王超某等人成立西安渭北信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放贷谋利。2012年至案发,王某渡两次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选举,长期把持了临潼区北田街办滩王村村委会主任职位,在临潼北田地区形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介入西安临潼渭北开发区工程建设,王某渡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北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秦物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王某渡担任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秦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超某负责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并担任北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负责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现场管理;被告人王某光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负责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管理,以及向工地供沙;被告人吴某军接受王某渡的安排,召集社会闲散人员,欺压群众、打压同行,为组织谋利提供暴力支持;被告人王某宁接受王某渡的安排,负责协调管理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人工、机械。
一审现场(资料图)
为扩张组织势力范围,被告人王某渡利用同案、同学、同乡关系,纠集骨干成员王超某、王某、吴某军、王某光、姚某、王某宁,笼络被告人楚某朋、王某权、李某京、杨某涛、陈某航、王某力、何某加入,以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积极实施了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渡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2008年至2018年长达十年的时间里,通过非法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伤害他人,欺压群众、打压同行、强索他人财物,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职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临潼北田地区和建筑工程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渡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渡,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8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王某渡、王某勋、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楚某朋、王某权不服,均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4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渡自2009年以来,为攫取经济利益,逞强争霸,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群众安全,损害经济发展,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王某勋、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楚某朋、王某权及原审被告人陈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杨某涛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主动参与,其中王超某、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参与时间长,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楚朋某、王某权、陈某航、李某京、王某甲、何某、杨某涛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王某渡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二起,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王某勋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王某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王某光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二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吴某军参与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姚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王某宁参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楚某朋、王某权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原审被告人陈某航、李某京、徐某浩、任某、李某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杨某涛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晶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
对以上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渡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来源:西安中院、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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