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杨X于2006年2月16日到**财险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每月800元。2009年5月起因妊娠反应严重杨某向公司请假,杨X于2009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6个月产假期满后杨X未到公司上班,2010年11月要求回单位上班,公司称杨X已于2009年5月自动离职,未支付2009年5月之后的工资。2011年6月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
于某与**寿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为C“不胜任”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仍然为“不胜任”的。2012年年度考核时,于某的等级为C。2013年1月1日,公司将于某从收展负责人岗位调整为培训岗。2013年年中考核中于某的考核等级仍然是C。2013年8月1日,公司给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工会委员会于2013年8月2日答复意见为:同意。2013年8月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因不能达到公司对此岗位的任职要求,故决定解除本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5日至综合室办理离职手续。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例三
2007年7月至2016年12月,潘某就职于**寿险公司,期间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每月为1500元。潘某在上班期间,实际每天工作在八小时以上且工资月结,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加班工作51天,节假日加班2天。潘某主张双方签订了十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提供了2008年1月25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和201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均为1年。2017年1月,公司告知潘某在家待岗,并停止发放其工资。潘某申请仲裁,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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