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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法修订案:13项拟增条款,影响大批药企

作者:赛柏蓝 来源:赛柏蓝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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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4月26日下午,中国人大网发布“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4月26日-5月25日。


意见中,建议增加的内容包括:


1、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研究。


2、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明确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3、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如实说明风险,取得受试者同意,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4、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符合条件的药物,经审查可免费用于临床试验机构内的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进行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企业签订协议,保证这些企业持续具备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能力。


8、经过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注册证书,并明确受让方的条件和义务。


9、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1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1、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13、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新华社评论指出,从“修正草案”到“修订草案”,看似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实际意味着药品管理法此次迎来的将是一次系统性、结构性的“大修”。


在新“药品法”之下及实施细则之后,有关药品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规章文件,也必将出台,事实上,这些文件应当在酝酿之中。


5月11日-12日第35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将邀请有关药品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相关政策改革参与者,分享未来改革方向和路径。


同时邀请卫健委相关领导探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邀请行业专家分享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进展、知保目录调整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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