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本身应是具有“个性”的法律文件
☆ 阅读分享者 ☆
刘长坤
富厚学苑创始人
《大额保单操作实务》主撰写人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富厚东元私人财富律师团队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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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贾明军 吴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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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与夫妻财产
案例1-1-4使用格式版的公司章程危害究竟有多大?
张某和妻子联合张某的哥哥张大某三个人成立了“三合贸易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张某出资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的50%;张某的妻子和张大某每人出资2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25%。经过与工商注册代理公司联系,代理公司发给三个人一些注册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这些材料全部都是格式范本,并称“让三位股东在这些范本上签名即可”。
张某有位友人是律师,在一次饭局上谈到注册公司的事宜,律师朋友就提醒,公司章程一定要好好签,并且说,公司章程里有很多条款还涉及张某的婚姻与继承问题。张某百思不得其解,我们开的是公司,与婚姻家庭和继承有什么联系?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根本大法是宪法;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根本规则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具有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因此,张某夫妻与哥哥张大某三人想要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设立公司要到工商局办理手续,一般工商局或注册代理公司都会有一些公司章程的范本。如果仅参考这些范本,股东制定章程就像做填空题,只要在空格处把自己的身份情况等基本信息填写好,一份章程似乎就大功告成了。而章程的内容都大体雷同,因为内容大体都是法律的规定。法条如何规定,章程就照抄下来。大家都照抄法条,或者相互抄袭。结果是,虽然公司名称各不相同,经营领域也千差万别,但公司章程的内容却千篇一律,甚至完全雷同。事实上,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公司章程本身应是具有“个性”的法律文件,如果内容和法律一样,制定章程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不同产业、不同产业结构、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的章程应该各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都是有效的。甚至,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只要没有导致章程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内容的条款,章程的效力可以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至于张某的律师朋友提醒说“公司章程与股东个人的婚姻家庭与继承都有密切的关系”的说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张某与妻子 两人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二人在发生婚姻变化时,对于公司股权的权利要求,就是按照目前的持股比例来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这样规定,则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名下的股权都是共同财产,按共有原则分割。如果两人经书面约定明确,工商注册、公司章程划分的股权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即为有效约定。
其次,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张某与妻子二人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一般而言,公司股东依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配利润,但《公 司法》允许公司章程有例外规定。张某与妻子虽然持股比例不同,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人分配利润的数额在总持股额度内平均分配,即所谓的“同股不同权”。
最后,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一旦张某与妻子其中一人发生意外身故时,去世一方名下的股权归在世一方所有,而不必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有例外规定。同样的道理,公司章程也可以限制股东死亡后继承人继承股东权从而享有股东身份,如规定其他股东有权按一定价格予以收购等。
由此可见,公司章程中的很多条款,不仅可以超越《公司法》规定的条款范围,而且可以对婚姻家庭、继承等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从而进行家庭事务、公司事务的结合,进而实现公司事务与家庭事务的和谐与统一。
推
荐
理
由
我国日益成熟的商业环境和不断完善的经济秩序为孕育大批优秀的商业领袖和企业家提供了土壤。但是,层出不穷的上市公司股东却因为婚姻、继承等问题,导致股权架构甚至实质控制权发生了巨大变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影响商业的因素也日益复杂,当面对一些重大和复杂的财富管理项目时,客户拥有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几乎不可避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拥有16年私人财富管理经验,他主编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具有现实性、体系性和实用性,是希望进一步提升个人私人财富管理能力,或者对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有浓厚兴趣的专业人士必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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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微信号: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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