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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其后,双方感情发生了突变,这分手便闹得不太和平,男方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间,李勇(化名)与梅子(化名)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李勇觉得梅子与自己情投意和,为表达自己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了某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梅子。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梅子的名义落款署名。
(网络配图)
订车后,李勇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梅子,然梅子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李勇觉得只要梅子觉得满意,怎么处理这笔款都好,遂同意梅子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梅子,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其后,这一对情侣因感情发生危机分手,李勇便向梅子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梅子认为这笔款项是李勇赠予其的,不愿退回。李勇遂向法院起诉梅子,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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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勇系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梅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梅子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李勇的单方意思,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现李勇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勇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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