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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筑网·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一)

作者: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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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5月份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10号)文件要求,将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首先带大家正确认识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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