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如果可以,你想不想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
前几天,台湾体育主播傅达仁安乐死的最后画面被曝光。视频中,家人都陪伴其左右,唱歌送他走完最后一程。他非常平静地一口一口喝完了杯中的药物,最后倒在了儿子的怀里。
从现场看来,家人们没有一个哭天喊地,反而充满着祥和温馨。这些画面让人非常动容。
视频一曝光便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纷纷议论。
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自己支持“安乐死”,因为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有些疾病能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活着从来不是难事,难的是生命“只剩下”活着。
但是也有很多网友认为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势必会出现很多伦理道德上的问题。也可能被不法团队钻空子,进行人体器官买卖、违背患者意愿提前终止治疗等等。
生而为人,我们应该有权选择自己是否要顽强地和病魔抗争或者体面地有尊严地离开世界。死亡,不应该是禁忌和惧怕,而是生命的凝视和整理。
本期咪咕悦读汇为你推荐来自托尼·霍普的《医学伦理》,带你看看霍普对从专业的角度对安乐死的看法。
医学伦理
(节选)
作者:托尼·霍普
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吗?现阶段我们需要弄清楚“杀死”的含义。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而通常医学实践中的被动安乐死则不是错误的。他们的理由是安乐死包含了主动地造成死亡而不是未能阻止死亡。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充分。让我们来考虑下面的医学情形。
吗啡有时被用在患有绝症的濒死的患者身上,以保证患者尽可能少受痛苦。除了防止疼痛,吗啡还可以减少呼吸的频率与深度(通过作用于大脑中负责呼吸的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吗啡不仅可以减少痛苦,还可以有缩短患者生命这一可预见的效果。医生对病危患者使用吗啡来减少患者的痛苦并预见患者的提前死亡,这并不会违反法律。
事实上,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吗啡常常是一种很好的临床操作。然而向患者注射吗啡和注射氯化钾一样是主动的行为。
关键的不同在于,在注射氯化钾的情况下,注射的意图是让患者死亡——而这是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注射吗啡的情况下,注射的意图是减轻疼痛;提前的死亡是可以预见的却不是有意为之的。至少,英国及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认定的。
我知道没有令人信服的思维实验可以表明作为与不作为或者企图与预见之间道德上的区别,这个区别包含了以下三点安乐死的关键特征:
(1)我们进行行为评估的人对于将死者有着明确的关爱的责任;
(2)没有损害一人而使另一人受益的问题;
(3)死亡是将死者的最大利益。
安乐死的反对者最终会将他们的问题归结到一个基本的原则上:杀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们会认同这样的复杂的情况存在:杀死一人却可拯救另一人——或者许多其他人。
他们会认同在这些情况下,杀人应该是正确的做法。但在安乐死的情况下,没有他人的生命会被挽救。安乐死的错误源自杀人的错误,而且并没有被拯救其他生命所抵消。
我们有强烈的直觉认为杀人是错误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继续活下去相比,现在就濒临死亡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杀人之所以通常是一个大错,是因为濒临死亡通常是一个很大的伤害。然而,杀人的错误是由濒临死亡的伤害造成的,反之则不成立。
因此,如果患者的最大利益是现在死去,而不是忍受被拖延的、痛苦的临终过程,那么杀人就不再是一个错误。换句话说,当死亡带来利益而不是伤害时,杀人并不是一个错误。
那些认为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人忘记了杀人的错误与濒临死亡的伤害之间在概念上的联系。
我反对自主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这个观点,因为该论证本末倒置:是濒临死亡的伤害使得杀人是一个错误,而反过来说则不对。
当遵循一个道德准则的结果是遭受痛苦时,我们就需要仔细审视一下我们的道德准则,并且怀疑我们是否过于生硬地应用了这个准则。
我相信,我们在主张自主安乐死是道德上错误的时候就是这么做的。以别人的痛苦为代价去追求一种道德清白感,这是有悖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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