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职业打假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在该案中,职业打假人彭某购买了一盒过期一日的费列罗巧克力,并在一个月后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货款的十倍赔偿等共计1765元。
南都记者从浦东法院官方公众号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且一个月后才提起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购买时巧克力已过期一天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018年8月2日,彭某在位于上海浦东惠南镇的某连锁超市内发现货架上陈列的费列罗巧克力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彭某付款购买了一盒,随即与该连锁超市总部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将会给她一个答复。按照计划,这家超市本将于2018年8月3日正式关店。
2018年9月3日,彭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上述超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彭某在诉状中提到,超市方一直未就此事给她回音,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回货款115元,十倍赔偿1150元,并支付维权产生的各类费用500元。
被告超市辩称,其并非故意售卖过期食品,由于门店计划关闭,店员已经把临近过期的费列罗巧克力交给该品牌的业务员带走。结果巧克力没有被带走,8月2日,换班的店员不知情,又拿出来摆上了货架。
“8月2日,彭某跟总部联系后,我们用手机和固定电话给她一共打了6个电话,但对方一个电话都不接,总部说也联系不上她。”彭某声称超市没有给她回音,超市却说一直在跟她联系。对此,彭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手机坏了,没有接到过超市的电话。
超市表示,赔偿费用须由超市员工自行承担,愿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请金额的一半。彭某是职业打假人并非顾客,其系故意购买过期商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原告发现食品过期未尽及时告知义务
庭审中,彭某承认自己在付款前已经发现巧克力过期。“我是职业监督,每个人都可以监督。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我是专业打假的,但是我也是消费者,这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彭某说。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经法院查明,原告彭某在上海有多起因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可见其对于食品保质期问题有着高于一般买受人的关注度,也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对所购买食品与其所举证的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同一性、关联性承担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
本案系因巧克力超过保质期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综合查明事实,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法院据此认为,彭某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超市自愿给付原告货款及赔偿款632.5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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