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学之声 作者:一叶飘零
自备药,我们还能不能用了?最近一直有同事和我交流自备药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同事选择拒绝一切患者自备药,围绕自备药的是是非非,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和患者。
聊城事件不谈论本身是非,但是医嘱上的自备药却成了确凿证据
聊城事件中,医生陈宗祥在病历上下的自备药医嘱“卡博替尼”,成了整个事件中难以绕开的证据,正是这寥寥几个字,使得再多的语言都是徒劳的,因此当更多的自媒体将关注点推向批判个体媒体是非不分,利用“主任开假药”误导舆论时,我们一线临床医务工作者,更多的是在讨论,自备药到底能不能用?如何用?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关于自备药的是是非非,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正常的日常医疗工作。
从法律上讲,我们有权拒绝患者使用“自备药”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由于患者自备的药物,难以确定来源,保存条件,如果在院期间发生了不良反应,因为难以确定是何具体原因导致的,因此医院和当事医生往往难辞其咎,所以对于自备药的使用,大家都心存疑虑,当然不是个个患者都用自备药,总结下来,主要有这么几类,一类是自费患者,由于药费无法报销,自己同类药物有剩余,往往会倾向于使用自己的药物,而第二类最多的还是肿瘤患者,一些抗肿瘤药物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是别的病友转赠的,有的是慈善机构赠送,有的是海外代购,还有众多来源,好多老患者入院之前已经开始服用,不可能中途停药,如果病例中,不写明服用相关自备药,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病例也容易有所疏漏,所以一般都会写明自备药,然后按照常规会签署一些知情同意书,强调相关风险,但是医疗的事情很难完全界定是谁的责任,在实际上也很难明确到底是因为患者自备的药品导致的,还是医院的药品导致的,最终医院将承担巨大的医疗风险。目前好多签署的知情同意,在实际解决医疗纠纷中往往并没有什么具体的作用,这点,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才有了种种的顾虑。
但是完全拒绝患者使用自备药,往往会加重患者的不满,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会斥责我们,就知道为了多开药,明明自己手上有同类药物,凭什么还要再开同类药物,而好多药物我们拿来一看,有的是品牌不同,有的是过了有效期,各种各样的导致我们医疗效果打了折扣,也为医疗埋下了风险,虽然,平时我们碰到的都是一些小的纠纷,但是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由于自备药管理不当,发生严重事件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也是有的。
该患者为76岁老年女性,因“呕吐1月余”入住消化内科。
入院诊断:(1)呕吐待查:消化道肿瘤?消化性溃疡?肺部感染?(2)退行性心脏病、阵发性心房颤动;(3)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4)右肾上腺肿物;(5)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主管医师查房后,给予护胃、止吐、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患者仍有呕吐等症状,后多次查房,调整药物对症诊疗,但效果仍不佳;直至5天后查房从患者家属口中得知,患者入院后一直自服洋地黄,而入医院后医生根据患者因“房颤”长期用药史又开具洋地黄医嘱,导致重叠服药。患者血样检测,洋地黄严重高于安全范围,遂诊断为洋地黄中毒,遂予停用洋地黄药物并对症治疗,后因患者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转入医院心血管内科。于入院9天后患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经积极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不光医生头疼,关于自备药,护士其实也头大!
听说我想写关于自备药的事情,我们科护士主动找到我,说在挺早之前一个护士因为休婚假,将手上的患者转交给另外一位护士,交接时不小心遗漏了冰箱里存放的患者的开了瓶的自备药(肿瘤靶向药物),家属也是轮流照顾,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情,另一位当事护士就开了一瓶新的药物,而开瓶的药物就放的过了期,后来家属发现这个半瓶过期药,由于药物价值6000多,所以,最后产生了纠纷,前一位当事护士赔偿了患者家属部分费用,因此,现在交班时,高价自备药物需要特别着重交代,冰箱也是专区存放。
上网一查,类似的案例并不少,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将近5万元的自备药,就这样放过期了!”也是这样的案例。
患者李某某于半年前诊断为乳腺癌,术后化疗需使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进行治疗,每次化疗剂量为550mg,单支药品剂量为440mg,买了2支,还剩余110mg的溶液。病人因需长期在科室住院治疗,加上住的地方远,携带赫赛汀回家不方便,于是病人和医生商量放在科室冰箱保管,医生同意并告知责任护士。3周后病人再次返院进行化疗,当时配药护士并不知病人有剩余的药品放在冰箱,病人及家属也未向护士确认还有药品放在科室,于是重新开了2瓶未用的赫赛汀,原来放在冰箱的药品28天后过期。
(赫赛汀属于贵重药品,一支药品单价是22148元。根据药品说明书,配套提供的注射用水溶解后在2-8℃冰箱中可稳定保存28天,配好的溶液中含防腐剂,可多次使用,但超过28天应弃去。)
自备药法规不明确责任,最后受伤的还是患者
有不少的外地同事在聊城事件的朋友圈下留言,越来越多的医院严查自备药,大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患者自备药越来越多的开始说NO,如果是肿瘤患者,更是,本院有的抗肿瘤药物,就用,没有坚决不同意使用,如果坚持使用,就会建议转到上级医院,如果就此下去,那么相关费用都会转接到患者身上,因此,自备药的使用规范,应该早日明确,让医患都放心!
参考文献
一例有关自备药管理失误带来的反思 《中国医院》杂志 2017年
将近5万元的自备药,就这样放过期了!《中国护理管理》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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