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老师话医法 作者:马老师
过期三个月的药品还在使用,只是护士粗心大意吗?
新华网4月14日消息:【孕妇输液发现药过期3个月 对胎儿的影响医生也说不准】陕西西安的高先生说,他的妻子已经怀孕6周,最近出现了呕吐症状,于是来到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建议住院输液检查。可是就在输液的时候,高先生发现有一瓶药竟然已过期3个月了,而此时这瓶药已经输了一半。高先生之后带着妻子转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高先生妻子体内真菌值已经超标,后期对胎儿的影响医生也说不准。目前,当地食药监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长安卫计微博#权威发布# 关于长安妇保院输注过期10%葡萄糖注射液的情况说明
针对长安妇保院输注过期10%葡萄糖注射液事件,长安区卫生健康局迅速开展调查。
患者王女士于2019年4月11日17时44分到长安妇保院就诊,入院诊断后给予补液等对症处理。4月12日6时20分左右发现输注的10%葡萄糖注射液已过期,立即终止输液。同时,由值班医师陪同前往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就诊,经检查,患者无不良反应。
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对当时输注的10%葡萄糖注射液进行认定,确属过期药品。随后,对区妇保院库房、药房300余种药品进行了全面排查,均为有效期药品。
经查,一是由于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不细致,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失职问题。二是当班护士未按规范操作,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三是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
针对此事,一是区卫生健康局将持续关注患者健康,做好医疗服务;二是区卫生健康局对长安妇保院涉事的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其余8人正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三是区卫生健康局以此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对全区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
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5日
马老师简评:
一、医务人员违反核心制度
本案中,患者住院接受输液治疗,医嘱由医生开具,药房发放药品,病房护士完成治疗。在这个环节中,药房工作人员发放药品和病房护士执行静脉输液治疗都需要对药品进行查对,查对范围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有效期、药品外观性状(包装是否完好、液体是否澄清透明、有无可见异物等)。不难看出,无论是药房工作人员还是病房护士,均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过期药品输入患者体内,引发纠纷。查对制度属于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执行频率最高的核心制度,没有之一,从低风险的生命体征测量到高风险的手术,查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二、医院药品管理存在缺陷
根据网传事件所反映的信息,可以得知,患者所使用药品已过期三个月,该信息足以反映涉事医院药品管理的混乱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要求必须为患者提供合格的药品,劣药的使用显然是违法的。如何避免违法执业,规范的管理就是最好的法律风险防范。药品的使用,除治疗目的外,如影随行的是不确定的不良反应,劣药的使用更会增加患者风险甚至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所以,作为医疗机构,无论是药品购入还是购入后的药品管理,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必不可少,如果院方能做到每月检查,过期药品也不至于使用到患者身上。建议医疗机构建立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将临近效期的药品单独放置,并有明显标识,避免发生使用错误。任何危及患者安全的风险事件,基本上都有系统的原因,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系统,为患者营造安全的环境,意义大于为个人灌输安全的理念。
三、官方回应及时,但还不够全面
从网络舆情发生,到官方回应发出,不到24小时,应属及时。通告内容涉及事件发生原因、涉事人员处理,但对于因过期药品使用引发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未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过期药品的使用,主张侵权赔偿,目前阶段,可以明确的是院方过错,难以明确的是患者的损害(真菌感染是否为输液所致,不能完全排除,也无法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述难以明确的部分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得出结论,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取得鉴定意见以利维权。
四、药师、护士应否承担责任
前段已述,院方过错明显,患者维权依法有据,但还有一部分待证事项需要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很多医务人员担心,民众也有困惑的是,医务人员,尤其是明显有过错的医务人员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吗?不是的。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患方与医疗机构,即使医务人员过错明显,这个错也归到单位的错,有单位作为主体承担责任。所以,民事责任部分,可以放心了。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没有单位可以顶上了。所以,执业行为需谨记核心制度,万不可踩法律的红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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