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CT室主任受贿被判11年,所在医院判罚100万!

作者:医学之声 来源:医学之声 公众号
分享到:

05-27

来源:安徽法制报/赛柏蓝器械


医械推销员行贿27万,获刑!



4月16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推销员常某依法获刑八个月。涉案医生屠某某获刑十一年。涉案医院判罚100万,涉案公司判罚10万。


为推销医械,行贿27万


常某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推销员,2009年到阜阳开拓医疗器械市场。为了打败竞争对手,她和某医院CT室主任屠某某(已判刑)达成“协议”,约定该科室每使用一张常某公司销售的激光片子,屠某某可得1元回扣。


直到2012年12月,屠某某从常某所在的上海某贸易公司获得回扣27万余元。2014年9月,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常某涉嫌行贿刑事拘留。


2018年9月,合肥市公安局将常某抓获归案。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给予回扣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常某在实行对单位行贿罪过程起重要作用。


依法判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医生获刑11年,医院判罚100万


该案中受贿人屠某某,于2009年11月被阜阳某医院聘为CT室副主任并主持工作。


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6家医药公司共给阜阳市某医院CT室回扣款130.48万元,屠某某将经手收受的部分回扣款作为科室福利发放给科室部分人员。


除以科室名义收受贿赂外,屠某某还独自收受他人贿赂13.5万元。


2015年6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阜阳市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0万;被告人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打击医疗贪腐,警钟长鸣


医疗卫生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从去年开始,国家监委就将医院的院长、基层干部以及招采列为了重点监察对象。


这对于依靠垄断性资源对于药企形成压倒性优势的公立医疗机构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震慑,而对于医械企业则是一个暖心的利好信息,那些遭受不公平的医械企业有望得到伸张。


去年,安徽省阜阳市纪委监委下发通知,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监察对象全面摸排登记工作。


阜阳市纪委监委,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细化,把相关要素设计成表格,按政治面貌、职务、职级、行业、编制、在岗(退休)等情况进行统计分类。


可以说,无论是心理上,还是实效上,监委的工作对于腐败分子都有绝对的威慑力。


对待医疗贪腐,无论是医院和是企业,都要警钟长鸣,不能越雷池一步。对医疗贪腐的依法从严处罚,也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关于受贿罪表述与判罚标准: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END -


/ 相关阅读 /

·受贿近500万, 又一院长获刑十年!


/ 推荐阅读 

·


阅读38213
举报0
关注医学之声微信号:vom12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医学之声”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医学之声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医学之声

微信号:vom120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